2020国防科技创新研究院文职招聘预公告
2020-03-24 09:19 军队人才网 来源:国防科技创新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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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国防科技创新研究院文职招聘预公告
一、单位简介
国防科技创新研究院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是高起点筹建的新型科研单位,2017年9月正式成立,被视为全军军事科研“航母”的“旗舰”,主要布局科技战略、人工智能、前沿交叉技术等多个先进新型科研领域。
拥有一支由院士领衔,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万人”“千人”“杰青”“卓青”、军队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为骨干的科研队伍,工程技术类研究中心博士比例100%,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科研人员约占三分之一。
二、招考岗位
军队文职人员,正式编制,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享受“军人依法优先”服务等政治待遇。主要从事人工智能、软件工程、通信技术、空天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量子信息、海洋、生物物理等科学研究,少数岗位从事科研管理工作。
三、待遇保障
(文职人员政策详细解读见附一)
(一)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常住人口户口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①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②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资格、资质。
2、北京市常住人口户口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2018、2019年招录聘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文职人员可申报进京落户。
(1)大陆地区高校毕业生:
①招录聘用当年毕业且取得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培养、统招统分本科以上毕业证和学士以上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
②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招录聘用当年分别不超过24岁、27岁、35岁(截至当年1月1日);
(2)国(境)外高校毕业生:
①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②在国(境)外持续学习1年以上;
③结束国外学习时间不超过2年。
2020年进京落户政策以当年国家和军队通知为准。
(二)工资待遇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特殊津贴补贴、奖励工资。以招考到北京市专业技术岗位的高校毕业生为例:本科生每月工资约为11000元左右,硕士研究生约为12000元左右,博士研究生约为15000元左右。(上述工资待遇为试用期满后待遇,含住房补贴及科研岗位津贴;仅科研一线文职人员享受科研岗位津贴。)
四、招考条件
(一)政治条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标准。
(二)学历条件。应具有原“985”“211”、“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少数科研管理岗位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资格条件。符合招考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四)身体条件。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招录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二)。
(五)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报考科级副职以下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超过35周岁,报考科级正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超过45周岁。
五、需求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博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软件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飞行器设计、仪器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光学工程、凝聚态物理、物理学、化学工程与技术、神经科学、水声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等。
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行政管理、会计学、公共管理、哲学、文学等。
具体招考岗位以后期全军公布的岗位计划为准。
六、招考方式
博研学历:先期可投递简历至:jskxyjob5@163.com,进行初步筛选联系(专业对口、考核优秀的可签订就业三方协议)。待全军文职人员招考岗位计划公布,通过军队人才网,即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HTTP://WWW.81RC.MIL.CNHTTP://81RC.81.CN,登陆2020年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报名入口,提交报名信息及选择意向岗位,审核通过后直接参加专家组面试考核(不参加全军统一考试),经政审、体检后入职。
硕研学历:待全军文职人员招考岗位计划公布,通过军队人才网,即中国人民解放军专业技术人才网HTTP://WWW.81RC.MIL.CN或HTTP://81RC.81.CN,登陆2020年全军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报名入口,提交报名信息及选择意向岗位,参加全军统一考试,根据成绩高低入围,经面试、政审体检后入职。
报考咨询:010-66870247
简历投递邮箱:jskxyjob5@163.co
附:一、军队文职人员制度
(一)职能定位
1、文职人员身份定位
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2、文职人员制度特点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国家和军队依法保障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文职人员长期、稳定地为军队建设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培训、户籍、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抚恤优待等工作,为文职人员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相应荣誉。对违反军队纪律的文职人员,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义务和权利
3、文职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努力为军队建设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军队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职业能力;根据需要,参加军事训练和非战争军事行动,承担相应的作战支援保障任务,依法服现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文职人员享有的权利
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参加培训;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岗位设置
5、岗位设置
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6、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
(四)招录聘用
7、招录聘用制度
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
8、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
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
9、聘任方式
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
(五)培训考核
10、培训
军队根据文职人员履行职责、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职业能力需要,对文职人员实施分级分类培训。文职人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专业培训和任务培训。文职人员应当接受军事职业教育。
11、考核
文职人员的考核,应当根据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体。文职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试用期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试用期考核。晋升领导职务的文职人员,应当组织任职前考核。
文职人员年度考核和任职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文职人员职务任免、岗位等级调整、工资待遇确定、奖惩实施、续聘竞聘和辞退解聘等的主要依据。
(六)岗位等级调整
12、岗位等级调整的基本条件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应当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且在规定最低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均为称职以上。文职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为基本称职以下的,1年内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13、岗位等级调整的任职时间
文职人员晋升岗位等级,在现等级岗位任职的最低年限:管理岗位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为5年,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分别为4年,科级副职以下分别为3年;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为4年、4年、3年。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提前晋升,表现特别优秀、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越级晋升。
(七)教育和管理
14、教育管理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和文职人员职责要求,做好文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文职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党团组织管理纳入本单位政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文职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对文职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保密教育,对涉密文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涉密人员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5、技术资格的评定方式
文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评定,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退出军队后,在军队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格和职业资格仍然有效。
(八)待遇保障
16、工资待遇
军队建立统一的文职人员工资制度。文职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
17、住房保障
文职人员住房实行社会化、货币化保障政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参照现役军官政策确定的标准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军队可以增发住房补助。文职人员可以租住用人单位的宿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租住公寓住房。
18、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及其文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所在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的办法另行制定。军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文职人员建立补充保险。
19、医疗保障
军队对文职人员给予医疗补助。文职人员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期间的医疗保障,实行军队免费医疗。
20、其他福利待遇
文职人员探亲休假、交通补助、健康体检和子女入托等,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九)人员退出
21、退休
文职人员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不得超过规定年龄5周岁。文职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相应待遇。
22.辞职辞退
实行委任制的文职人员辞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
23、退出后事项
文职人员自退出军队之日起,与用人单位的人事关系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文职人员档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关系转移地方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和军队规定的补偿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文职人员经济补偿。
附: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Ⅱ型糖尿病血糖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二)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
第十六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九条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它传染病,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水面舰艇人员、潜艇人员除外);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条 癫痫或者其它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以及其它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不能通过军队聘用文职人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任意一眼矫正视力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夏季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有文身的,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聘用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身高、体重、视力等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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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图小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