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石家庄事业单位招聘职位表下载

  为加强石家庄市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岗位

  计划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573名,各招聘单位的招聘岗位、招聘数量、资格条件等内容详见《石家庄市202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见http://rsj.sjz.gov.cn附件1),咨询电话详见《石家庄市202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咨询电话表》(见http://rsj.sjz.gov.cn附件2)。

  附件1:石家庄市202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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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通过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jz.gov.cn)、石家庄市人事考试中心网上报名服务平台(https://sjz.appms.cn)和微信公众号“石家庄人社”发布,请通过指定渠道获取招聘相关信息。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6年3月10日至2004年3月1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1年3月10日及以后出生)。岗位条件中对年龄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要求。

  6.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于2022年7月底前取得的学历;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应届毕业生于2022年7月底前毕业取得的学历;留学回国人员于2022年7月底前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的学历)。

  7.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等条件(见http://rsj.sjz.gov.cn附件1),国外留学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其他条件:

  1.岗位条件中“高校毕业生(含择业期内)”包括以下人员:

  (1)纳入国家统招计划、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持有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2022年高校毕业生。

  (2)国家统一招生的2020年、202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

  (3)2022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2020年、2021年取得国(境)外学位并完成教育部门学历认证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岗位条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参加石家庄市“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人员,以及在石家庄市服务且2022年当年服务期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

  3.岗位条件中“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以下两类人员:一是从石家庄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入伍前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二是大学期间从石家庄市应征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复学,取得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退役士兵。

  4.岗位条件中“服务冬奥大学生志愿者”是指2022年应届毕业生中服务冬奥会、冬残奥会的大学生志愿者。

  5.符合招聘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均可报名应聘相应岗位,需取得祖国大陆承认的学历。

  6.职业院校毕业生报考时,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7.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8.招聘岗位要求工作经历时间的计算方法:从2022年3月10日算起,此前累计工作时间每满12个月计为1年。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三)不在招聘范围内人员:

  1.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非在职)在读学生(不含2022年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现役军人。

  (四)不得招聘人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

  3.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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